新闻主题: 商务部公布油品非国营进口原则 | 发表时间: 2007-11-01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,商务部10月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08年原油、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、分配依据、申请程序。
该公告称,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。依法批准成立的油品经营企业进行进口贸易的条件包括: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;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;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;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%以及良好的资信等。
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(包括汽油、航空煤油、柴油、石脑油、燃料油、蜡油)。依法批准成立的油品经营企业可参与的条件包括: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;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;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;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%以及良好的资信等。
条件具备的企业的历史和当前状况都将成为明年原油、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。凡符合条件的原油、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。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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